2026年的马来西亚日是9月16日星期三。对多数人来说那天是休息日;对那些照常开店、加油站、餐厅与工地上班的人来说,那是一个有明码标价的工作日,而这个价钱写在法律里,不是由雇主决定。

这部法律是1955年劳工法令(Act 265)。以下内容取自总检察署公布的重印本条文,读取日期为2026年9月10日。这是对条文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见。

马来西亚日是法令点名的五个之一

第60D(1)条规定,雇员每个日历年有权享有十一个宪报公共假期的带薪假,按普通薪率支付。这十一个之中有五个是指名固定的:国庆日、最高元首诞辰、雇员完全或主要工作所在州属的统治者或州元首诞辰(在联邦直辖区工作者则为联邦直辖区日)、劳动节,以及马来西亚日。

其余六个由雇主选定,而第60D(1A)条要求雇主在该日历年开始之前,于工作场所显眼处张贴通告,列明是哪六个。第60D(1)(b)条另外加上依1951年假期法令第8条为该年指定的任何公共假期。

与此并行的还有两条替代规则:公共假期若落在休息日或另一个公共假期上,紧接其后的工作日成为带薪假期;而依第60D(1B)条,公共假期若落在雇员的病假、年假或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雇主必须另给一天带薪假顶替。

以2026年而言,第一条规则对马来西亚日不生效,因为9月16日是星期三。

当天上班值多少

这是多数人只记得一半的部分。第60D(3)(a)条写明,雇员可被雇主要求在带薪假期上班,而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当天的假期薪金之外:

  • 按月薪、周薪、日薪、时薪或类似薪率受雇者,须获付两天的普通薪率工资;
  • 计件受雇者,须获付每件两倍的普通件价。

接着的一句话解决了很多争执:此项适用,「即使当天的工作时数少于正常工时」。马来西亚日被叫回公司做两个小时,并不会因此把权益按两小时打折。

如果工作超出正常工时,第60D(3)(aa)条把带薪公共假期的加班定为不少于时薪的三倍;对照之下,平常工作日的一般加班,依第60A(3)(a)条为不少于一倍半。

还有两项较小的规定。第60D(3)(b)条保留当天的交通津贴(若雇佣协议本来就有),但明文排除任何提高的房屋津贴或伙食津贴。第60D(4)条则规定,假期若落在原本的半个工作日上,应付的普通薪率仍以整个工作日计算。

RM4,000那条线,到底写在哪里

这就是最容易搞错的地方:第60D条本身完全没有提到薪金上限。上限写在第一附表里,也就是决定法令条文适用范围的那张表。

附表第1段涵盖「任何已订立服务合约者」,没有薪金上限。第1A段接着划出「月薪超过四千令吉者」,而旁边那一栏列出对他不适用的条文:第60(3)、60A(3)、60C(2A)、60D(3)与60D(4)分节,以及第60J条。

要留意的是这份清单里没有什么。第60D(1)条不在其中,也就是说,月薪超过RM4,000的人,享有该公共假期带薪假的权利本身仍然存在;停掉的是第60D(3)条(当天上班的两天工资与三倍加班),以及第60(3)条休息日薪酬、第60A(3)条加班、第60C(2A)条轮班津贴与第60J条解雇及裁员福利。

附表第3段把这项RM4,000测试所用的「薪金」定义为第2条所指的薪金,但不包括佣金、生活津贴与加班费。基本薪金原本在线下的人,不会因为某个月佣金好就被推到线上。

第2段随后列出五类雇员,不论「其每月所得薪金多少」都被涵盖:从事体力劳动者(包括技工与学徒);操作或维修用以载客、载货、取酬或商业用途之机动车辆者;全程监督从事体力劳动之雇员者;在马来西亚注册船只上担任特定职务者;以及受雇为家庭佣工者。家庭佣工在该附表中属特殊情况,另有一份对他们不适用的条文清单,因此家庭佣工的处境与司机并不相同。

出发前还要知道两件事

假期前后那一天缺勤,可能连假期薪金都拿不到。 第60D(2)条规定,雇员若在公共假期紧接的前一个或后一个工作日缺勤,未事先获雇主同意,又没有合理理由,则该假期(或连续假期)的假期薪金即告丧失。例外就写在条文里:合理理由。

如果你是月薪制,假期薪金早就在里面了。 第60D(2A)条视月薪雇员为已收到假期薪金,只要该月工资并未因该假期而被扣减。所以月薪雇员在马来西亚日上班,薪单上要找的是那额外两天的工资,不是三天。

那两天,换成令吉是多少

法令给的是倍数不是金额,所以薪单上的数字取决于普通薪率,而普通薪率怎么算,写在第60I条。第60I(1A)条规定,月薪制雇员的普通薪率是月薪除以26;第60I(1)(b)条规定,时薪率是普通薪率除以正常工时;第60I(1C)条规定,日薪、时薪或计件雇员的普通薪率,是上一个工资期所赚工资总额除以该期实际工作天数。第60I(2)条允许雇主采用其他算法,但结果不得低于上述公式。

以下四个例子都以每日正常工时八小时计算。

月薪RM3,000,9月16日上一个正常班。 普通薪率是RM3,000除以26,即RM115.38。依第60D(2A)条,假期薪金本来就已含在当月薪水里,所以第60D(3)(a)(i)条另加的是两天工资:额外RM230.77;而且不论那一班做两小时还是八小时,都是这个RM230.77。

同样月薪,但当天超时三小时。 时薪率是RM115.38除以8,即RM14.42。第60D(3)(aa)条把公共假期的加班定为不少于三倍,即每小时RM43.27,三小时RM129.81。当天额外合计:RM360.58。

日薪制,普通薪率RM100一天,被叫回公司做两小时。 当天假期薪金RM100,第60D(3)(a)(i)条再加两天工资RM200,合计当天RM300;起作用的正是那句「即使当天的工作时数少于正常工时」。民间「三倍薪」的说法就是从这里来的:对日薪雇员而言,那一天确实值三天工资;对月薪雇员而言,其中一天早已含在薪水里,所以薪单上只多出两天。

月薪RM4,200,且不属于第2段任何类别。 第60D(3)条不适用,因此Act 265对当天上班不加任何钱。第60D(1)条的带薪假期本身仍然存在;至于当天上班拿到什么,来自雇佣合约或公司政策,不是来自法令。

沙巴与砂拉越:答案现在一样了,条号不一样

第1(2)条写明Act 265只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而生效注记载明它自2000年11月1日起延伸至联邦直辖区纳闽。沙巴与砂拉越向来各有自己的法律,即沙巴劳工法令[Sabah Cap. 67]与砂拉越劳工法令[Sarawak Cap. 76],因此上面任何一个条号都不能拿去跟亚庇或古晋的雇主对质。

改变的是那两部法令给出的答案。2025年5月1日,2025年沙巴劳工法令(修正)法令[Act A1753]与2025年砂拉越劳工法令(修正)法令[Act A1754]开始生效,除了关于工人宿舍的第IVA部之外全部生效。人力资源部长于2025年4月23日指定该日期,两份通知于2025年4月28日刊登于联邦政府宪报,砂拉越为P.U. (B) 165,沙巴为P.U. (B) 166。这次修法把两部法令与劳工法令看齐,其中两项改动正好落在马来西亚日上。

马来西亚日在这两部法令里被点名,是2025年才发生的事。 修正之前,沙巴第103(1)(a)条保障十四个宪报公共假期,其中四个指名:国庆日、最高元首诞辰、沙巴州元首诞辰,以及劳动节(Workers' Day)。Act A1753把这两个数字改为十五个与五个,把第四项改称「the Labour Day」,并新增「the Malaysia Day」为第五项。砂拉越第104(1)(a)条改得更多:原本十六个假期、四个指名,改为十八个与六个,第四项改称「the Workers' Celebration Day」,并新增「the Malaysia Day」与「the Sarawak Independence Day」两项。沙巴其余十个、砂拉越其余十二个,仍须按雇员的宗教与习俗决定,雇主并须在日历年开始前张贴名单。

RM2,500的天花板没有了。 这两部法令过去只涵盖月薪不超过二千五百令吉的雇员。两份附表都被换成第一附表,其第1段现在与劳工法令一样写着「任何已订立服务合约者」,完全没有薪金上限。第2段接着划出月薪超过四千令吉者,与马来西亚半岛同一条线;第4段则说明,此项测试所用的薪金不包括佣金、生活津贴与加班费。

当天上班的薪酬条文,与半岛一字不差。 沙巴第103(6)条与砂拉越第104(6)条都写明:被要求在带薪假期上班的雇员,除假期薪金外须获付两天的普通薪率工资(计件者为每件两倍),并注明「即使当天的工作时数少于正常工时」。当天超出正常工时的加班,依沙巴第103(7)条与砂拉越第104(7)条,不少于时薪的三倍。假期紧接的前一个或后一个工作日缺勤,未获事先同意又无合理理由者,依沙巴第103(4)条与砂拉越第104(4)条丧失假期薪金。月薪雇员若当月工资未被扣减,依沙巴第103(5)条与砂拉越第104(5)条视为已收到假期薪金。

但RM4,000那条线关掉的清单,两州并不相同。 在沙巴,第一附表拿掉的是第2条中「normal hours of work」与「overtime」的定义、第103条第(6)与(10)分节、第104(6)分节、第104A(5)分节、第104C(2)至(5)分节、第104F条与第IVA部。在砂拉越,拿掉的是同样两项定义,加上第104条第(6)、(7)、(8)、(9)与(10)分节、第105(6)分节、第105C(2)至(5)分节、第105F条,以及第130O(2)(r)段。两州都与劳工法令一样:带薪公共假期本身的权利(沙巴第103(1)条、砂拉越第104(1)条)不在清单上,因此月薪超过RM4,000仍然保留。

9月16日之后:额外工资何时该发

马来西亚日已经过了,所以实际问题不再是该拿多少,而是最迟什么时候要出现在薪单上。法令第19条回答了这个问题,而且给假期加班的期限比一般薪水更长。

第19(1)条规定,每一个工资期的薪金,须在该工资期最后一天之后的第七天或之前支付。第19(2)条则另列三种款项:在休息日工作的工资、在第60D(1)(a)与(b)段所指的宪报公共假期工作的工资,以及第60A条下的加班费。这三种须在下一个工资期的最后一天或之前支付。

以工资期为一个日历月的月薪雇员来说:

  • 9月薪水:最迟2026年10月7日。
  • 9月16日上班的两天工资,加上当天任何三倍加班费:最迟2026年10月31日,即10月工资期的最后一天。

所以10月初的薪单若还没有马来西亚日那笔钱,依法令还不算迟;到10月底仍未支付,才算。第19(3)条允许总监延长上述任何期限,但必须由雇主提出申请,且总监须认为准时支付并不合理可行。这不是雇主自己说了算的事。

若演变成纠纷,第69(1)条赋予总监权力,调查并裁决雇员与雇主之间关于依雇佣合约或本法令应付的工资或其他现金款项的任何纠纷。这就是向劳工局投诉背后的程序。以上条号属于Act 265,因此涵盖马来西亚半岛与纳闽;沙巴与砂拉越的雇员则依各自的劳工法令处理。

同一规则也适用于2026年剩下的假期

第60D(3)条并不是专为马来西亚日而写,它适用于在任何带薪公共假期上班。每个假期不同之处在于:那一天到底是不是你的带薪假期。

马来西亚日一定是,因为它是法令点名的五个之一。2026年剩下的两个联邦假期都不在这份点名名单上:

  • 屠妖节,11月8日星期日,砂拉越以外全国适用。
  • 圣诞节,12月25日星期五,全国适用。

依劳工法令,这两天只有在属于雇主选定的那六个、并列在第60D(1A)条规定须于年初之前张贴于工作场所的通告上时,才是你的带薪假期。若在通告上,被要求当天上班的算法与上文完全相同:假期薪金之外另加两天工资,加班三倍。若不在通告上,法令把它当作普通工作日。屠妖节落在星期日时由哪一天补假,请看文末链接的公共假期指南。

如果9月16日之后薪单对不上,投诉管道看你工作的地方:马来西亚半岛与纳闽找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沙巴找Jabatan Tenaga Kerja Sabah,砂拉越找Jabatan Tenaga Kerja Sarawak。三者都在自家网站公布各自执行的法律全文。

延伸阅读

*封面图片:吉隆坡Jalan Kuda Emas工地,摄影Wiki Farazi,CC0,来自维基共享资源*

*资料来源:1955年劳工法令(Act 265),总检察署公布之重印本条文,读取日期2026年9月10日。本文为条文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