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如今有了一条专门处理校园霸凌的法律管道,而且从2026年6月16日起就已经开放。它不是法院,不会把孩子送进监狱,孩子若遭到刑事伤害也不该找它。它是一个仲裁庭,以不公开方式聆讯,并且能为伤害定出一个数字。
6月以来的报道大多盯着一个数字:RM250,000的赔偿上限。那个数字是真的,但它是最后一步,不是第一步。以下是家长实际要走的路线,内容取自国会通过的法令条文,以及让仲裁庭正式运作的规例。
这条法律是什么,各部分什么时候生效
《2026年反霸凌法令》是第876号法令。法案(D.R.41/2025)由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于2025年12月1日在下议院提呈,12月3日在下议院通过,12月16日在上议院通过,2026年1月13日获御准,1月23日宪报颁布。
它分两阶段生效。第一部、第二部、第25至29条与第31条依据P.U. (B) 75/2026于2026年3月1日起生效;其余部分依据P.U. (B) 209/2026于2026年6月16日起生效,同一天《2026年反霸凌(反霸凌仲裁庭)规例》P.U. (A) 223也开始生效。
仲裁庭设于吉隆坡的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运作分为六个区域:北马、南马、东海岸、中马、沙巴与砂拉越。聆讯可以实体进行,也可以电子方式进行,并且可以在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以外的地点举行,包括学校与法律援助局办事处。
法令下什么算霸凌
第3条把霸凌定义为以任何方式针对受害者的任何故意行为,不论是重复发生或单一严重事件,只要造成身体、心理或社交上的伤害即属之。条文接着列出可能包括的五类行为:
- 对受害者本人或其物品造成身体伤害
- 辱骂、威胁或贬低受害者,并损害其心理健康的言语
- 意图在社交上孤立受害者、损害其名誉,或制造敌意环境的行为
- 以性别、种族、宗教或残障为由羞辱或歧视受害者的行为
- 上述第二至第四类行为透过电子或数码通讯进行
最关键的一句是"单一严重事件"。一次就够了,定义里没有任何地方要求必须反复发生。
谁算受害者
第2条比公众讨论中的印象窄。受害者是指18岁以下的儿童、在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或训练的任何年龄学生,或依据《2001年儿童法令》被安置在安全地方、庇护所或感化机构的儿童。
附表一列明法令约束的机构:政府教育机构、政府资助教育机构、私立教育机构、玛拉初级理科学院与皇家军事学院。
在职场被霸凌的成年人不在法令范围内。阿莎丽娜在2025年12月的下议院辩论中说,政府日后可能把范围扩大到18岁以上,仲裁庭启用时也重申同样的意向,但以目前的法律来说,这是一部针对儿童与学生的法令。
几乎每个人都会漏掉的一步
如果霸凌发生在教育机构的监管之下,第29(2)(a)条要求你先找学校的反霸凌委员会。法令涵盖的每一所学校都必须有一个:第7(1)条规定教育机构的行政与管理负责人必须设立并维持委员会、落实相关政策与程序、设立方便且顾及儿童感受并保密的举报管道、提供辅导与心理社会支援,以及提供培训。第12、17与23条把同样的责任加诸玛拉初级理科学院、皇家军事学院与儿童法令下的机构。
仲裁庭只有在两种情况之一成立时才会接手:一是你已向委员会投诉,并指委员会没有采取行动或没有妥善处理投诉;二是委员会在取得你的知情同意后,自行把投诉转介仲裁庭。
第32(2)(b)条另有两种可以直接投诉的例外。第一种是受害者是学生,但事件发生在学校的监管范围之外,大多数同学之间的网络霸凌会循这条路进来。第二种是受害的孩子根本不在任何教育机构或机构的监管之下。
还有一个会让部分家庭失望的限制:第29(3)条订明,投诉必须针对本法令生效之后发生的霸凌,之前的事件不在范围内。
投诉怎么审
投诉人以指定表格提出。受害者是儿童时,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投诉受《1953年时效法令》或沙巴与砂拉越的时效法规管辖,所以这不是一项无限期的权利。
投诉一经提出,仲裁庭秘书须以书面通知投诉人与答辩人聆讯的日期、时间与地点;当事人若是儿童,也须通知该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
每一次聆讯由三人小组进行,由主席、副主席或其他合资格成员担任主持,另加两名成员。第35(2)条规定每个小组至少须有一名女性。仲裁庭以相对可能性的标准判断,并以多数决作出决定。
调解优先。第39条要求仲裁庭优先以调解方式促成双方达致协议,前提是双方都知情同意,而仲裁庭在考虑儿童当事人的安全与福祉后认为调解适当。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会被记录在案,效力等同裁决。
聆讯不对外公开。依据第36(2)条,除非仲裁庭认为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争点,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律师代表;若一方获准由律师代表,另一方也同样有权。儿童当事人有权由父母或监护人陪同协助,没有代表的儿童可被转介予法律援助总监。
法令也写入了顾及儿童的程序:以实时连线作证、使用屏风,以及委任中间人、心理学家或残障专家协助仲裁庭与儿童当事人沟通。
仲裁庭到底能下什么命令
第43(1)条给了七类命令,而且可以同时下达多项:
- 按命令指定的措辞向受害者道歉
- 答辩人是成年人时,公开发表道歉声明
- 从任何社交媒体平台、电子装置或数码储存媒介移除霸凌相关内容
- 赔偿因霸凌而产生的合理开销,由答辩人支付;答辩人是儿童时,由父母或监护人支付
- 就损失或损害判赔最高RM250,000,与上述开销分开计算;答辩人是儿童时,同样由父母或监护人支付
- 出席仲裁庭认为必要的任何课程
- 命令答辩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与孩子一同出席辅导或亲职支援课程
所谓共同责任,就落在这里。仲裁庭不可能罚一个十二岁的孩子拿出RM250,000,但它可以命令父母或监护人支付,也可以命令那位家长走进辅导室。
仲裁庭还可以把调查结果转介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让它依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或《2025年网络安全法令》采取行动,并把结果通知学校。它也可以驳回它认为无理取闹或滋扰性的投诉。
裁决应在聆讯首日起60天内作出,并附上书面理由。
无视裁决会怎样
第44条是执行的牙齿,比多数人想象的重。未在裁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遵守裁决即属犯罪。若裁决判了赔偿或损害赔偿,定罪后罚款是判赔总额的两倍,或监禁最高两年,或两者兼施。若没有判钱,则罚款最高RM10,000、监禁最高两年,或两者兼施。属持续性罪行者,定罪后每持续一天再加罚最高RM1,000。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具约束力,并视为法院命令;秘书会把裁决副本送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备案并据以执行。唯一的挑战途径是以严重程序不当为由向高等法院申请,而第46条把严重程序不当定义得很窄:仲裁庭未处理向它提出的所有相关争点,或裁决的效力不明确、有歧义。
家长不要弄错的两件事
你并没有放弃报警的权利。第54条明文规定,向仲裁庭投诉并不妨碍你依据任何成文法就与霸凌有关的罪行报案。第30条则从另一头运作:一旦向仲裁庭提出投诉,同一批争点就不能由同一批当事人在法院另行诉讼,除非法院程序先于投诉开始、有关行为构成犯罪,或仲裁庭的投诉被撤回或剔除。
不要公开孩子的身份。第50条规定,在任何报章、杂志或透过任何电子媒介公开可能导致本法令程序中任何涉案儿童身份被辨认的资料,即属犯罪,罚款最高RM50,000、监禁最高两年,或两者兼施。这条对在面子书上讲述案情的家长,和对报馆一样适用。
监督由谁来做
第48条赋予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SUHAKAM)职责:就防止霸凌的立法与行政措施或政策向政府提出建议、提高公众意识、提供预防教育、举办相关工作坊与研讨会,并传播相关研究成果。第7(3)条规定教育部对学校合规情况的稽查结果须提交SUHAKAM。依据第49条,SUHAKAM每年须向国会报告其相关工作。
那才是值得长期盯住的部分。一个逐宗审理投诉的仲裁庭是事后补救;从稽查到SUHAKAM、再回到国会的这条线,才是设计来在投诉发生之前就改变学校行为的机制。
延伸阅读
*资料来源:国会通过的《2025年反霸凌法案》(D.R.41/2025)条文,即后来的第876号法令;生效通知P.U. (B) 75/2026与P.U. (B) 209/2026;以及《2026年反霸凌(反霸凌仲裁庭)规例》P.U. (A) 223。条文编号依照通过的法案。本文属一般资讯,不构成法律意见;行动前请查阅宪报版法令或寻求专业意见。*
*封面图片:马来西亚国会大厦,《2025年反霸凌法案》于2025年12月在此通过。摄影:CEphoto, Uwe Aranas,CC BY-SA 3.0,来自维基共享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