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马来西亚人都是在最糟糕的时刻才知道法律对离职怎么规定:递上辞职信的那天,或人事部突然约见的那个早上。这些规定比办公室流传的说法更简短、也更硬性。它们分布在三个地方:《1955年雇佣法令》、1980年《雇佣(终止与临时裁员福利)条例》,以及由PERKESO负责的《2017年就业保险制度法令》。
自2023年1月1日起,《雇佣法令》涵盖所有签有雇佣合约的人,不论薪水多少。但第一附表为月薪超过RM4,000的人关掉了几项权利(计算这个数字时不包括佣金与加班费),其中一项就是法定裁员赔偿。通知期、最后薪水的期限、年假与病假,在RM4,000以上仍然适用。完全不受通知期与假期规定保障的,主要是家庭帮佣。
本文是对法令条文的直白解读,并非法律意见。你的合约、集体协议或公司政策可以给你高于最低标准的待遇;在法令设有底线的地方,它们不能合法地给你更少。
通知期:以合约为准,否则4、6或8周
第12条规定,通知期对雇主与雇员相同,并由书面合约决定。只有合约没写时,法令才补上:
- 服务未满2年:至少4周。
- 2年至未满5年:至少6周。
- 5年或以上:至少8周。
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递交当天算第一天。任何一方都可以放弃通知期。第13条允许任何一方不给通知就结束合约,只要支付通知期内原本应得的工资,这就是"代通知金"。这是双向的:如果你未经雇主同意提早离开,雇主可以到劳工法庭向你追讨这笔钱。
有一条规定专门保障被裁员的员工。当工作因业务结束、搬迁、减少该类工作或易主而终止时,第12(3)条规定,即使合约承诺的更短,也必须给足4、6或8周。
如果雇主蓄意违反合约(依第15条,没有准时发薪就算),或你面对暴力或疾病的即时危险,你也可以立刻离开,不必赔偿任何款项。
最后一笔薪水何时到期
- 你做满通知期,或定期合约届满:所有工资须在合约结束当天付清(第20条)。
- 雇主不给通知就终止:工资加上代通知金须在同一天付清(第21条)。
- 你不给通知就离开:雇主最迟在之后第三天付清(第21条)。
平时的月薪按另一个时钟计算,须在每个工资期结束后七天内支付,所以最后一天就要付清,比大多数人以为的更早。
未休年假要折现,只有一个例外
法令规定,服务未满2年每年8天年假,2至5年12天,之后16天,离职那一年按已完成月份比例计算。依第60E(3A)条,如果合约在你休完年假前结束,雇主必须按你的普通日薪支付每一天。不论你是辞职还是被解雇都适用。唯一例外,是依第14条经正当调查后因行为不检被开除的员工。
对月薪员工来说,普通日薪就是月薪除以26(第60I条)。举例:月薪RM3,900、服务三年的员工在6月底离职,今年一天年假都没休。12天年假的六个完整月份是6天,每天RM150,也就是在最后薪水之外多拿RM900。第60E(2A)条也让你选择在最后一天前把这些假休掉。
裁员赔偿:每年10、15或20天
1980年条例规定,连续服务至少12个月的员工,在合约因任何原因终止时都可获得赔偿,但以下情况除外:
- 自愿辞职(除非你是因雇主蓄意违约或面对危险而离开);
- 经正当调查后因行为不检被开除;
- 在合约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
最低标准是:服务未满2年每年10天工资,2年至未满5年每年15天,5年或以上每年20天,不足一年的部分按最接近的月份比例计算。赔偿须在七天内付清,另加任何代通知金;你也可以书面要求雇主提供计算明细。
以劳工局自己的公式举例(12个月薪水除以365,乘以服务年数,再乘以10、15或20):月薪RM3,000、服务四年六个月后被裁的员工,可得36,000 ÷ 365 × 4.5 × 15,约RM6,658。月薪RM4,500的话,法定金额是零,因为第一附表把第60J条排除在RM4,000以上的员工之外。这个薪水水平拿到的任何赔偿,都来自你的合约、集体协议或公司政策。裁员的雇主也必须至少提前30天用Borang PK通知劳工局。
EIS:保障失业,不保障离职
PERKESO的就业保险制度只为非自愿失业支付求职津贴(JSA)。EIS法令第30条排除辞职、合约期满、退休、行为不检,以及在没有附带条件下双方同意终止。但它接受在自愿离职计划(VSS)下辞职、等同于变相解雇的辞职,以及因威胁、骚扰或不安全工作场所而被迫辞职。
- 失业后60天内申请;逾期申请视为从未提出。
- 津贴是假定月薪的80%(第一个月)、50%(第二个月)、40%(第三、四个月)、30%(第五、六个月)。
- 可领几个月(首次申请3至6个月),取决于你在过去24个月缴了多少个月的保费。
假定月薪是你失业前六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工资上限自2024年10月1日起为RM6,000,因此按我们的理解,津贴也以此为上限。人力资源部长拿督斯里拉玛南(R. Ramanan)在2026年9月19日告诉《星报》,今年通过的修正案将于2026年10月1日生效,把提早重新就业津贴从未领JSA的25%提高至50%,并新增RM1,000的迁移津贴,给为工作搬到100公里以外的人。截至9月24日,我们找不到宪报公告,所以在依赖新金额前请先向PERKESO确认。
值得记下的期限
- 60天:向劳资关系局提出不公平解雇申诉(《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
- 60天:申请EIS。
- 60天:到劳工法庭挑战行为不检的处分(《雇佣法令》第69(3)条)。
欠薪、代通知金、年假折现与裁员赔偿,都可以依第69条到劳工法庭(Jabatan Tenaga Kerja)追讨,金额没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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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吉隆坡的马来西亚劳资法庭(Mahkamah Perusahaan Malaysia)大楼,Wikimedia Commons,Bearsmalaysia,CC BY-SA 3.0*
*资料来源(2026年9月24日查阅):《1955年雇佣法令》(第265号法令),截至2023年1月1日的更新文本,由JTKSM提供(第2、10至15、18A至21、60E、60F、60I、60J、63、69条及第一附表);1980年《雇佣(终止与临时裁员福利)条例》(第3、4、6、11、12条),JTKSM;JTKSM裁员页面与Borang PK;《2017年就业保险制度法令》(第800号法令)第28至30条及第三、第四附表,PERKESO;PERKESO缴费率页面;《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Bernama,2026年6月30日;《星报》,2026年9月19日与20日。*
